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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出台《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将给予续期奖励,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可续期二十四个月。
    原标题: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有新举
    深圳新闻网讯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出台《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首次在供应商诚信管理中涵括了失信惩戒和优质奖励两方面内容,更好地契合国务院提出的“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要求。《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依法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奖励。
    《办法》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进行分类处理,对未达到行政处罚情形但记入诚信档案的,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等,该供应商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诚信处理。此外,对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将给予续期奖励,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可续期二十四个月。(记者 陈发清 通讯员邵洁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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