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经办辖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参保和费用征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家属统筹医疗费的征收以及相应险种项目待遇的审核、服务、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四、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员工遵守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五、负责做好辖区用人单位员工工伤康复、工伤预防管理工作;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做好辖区用人单位员工工伤认定工作。
六、对辖区约定医疗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进行管理和检查监督。
七、协助做好参保单位因工受伤人员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八、负责辖区社会保险方面的咨询、投诉和信访工作。[4]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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