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明确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下列失业人员,均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女40周岁(含40岁)、男50周岁(含50岁)以上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以及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对“零就业家庭”中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岁)的失业人员给予就业援助,其可享受补贴、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1年后再次失业如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不再享受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单亲母亲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推荐就业2次,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录用但本人不愿上岗的,应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资格。正在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农转居”失业人员除外)不予认定或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十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依托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就业援助工作,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开展就业援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专门台账,规范和简化认定程序,建立就业援助责任制度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多种形式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
(二十五)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全方位、多渠道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辅助性工作岗位(含协管员岗位),必须首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用失业人员,同等岗位条件下应优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未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用失业人员的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该单位被招用人员相关经费。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时,发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单位安排一定比例及数量的岗位吸纳户籍居民就业。鼓励街道建设和发展再就业基地,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二十六)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的80%(四舍五入取整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同时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企业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按以上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以上同样标准执行,但不享受招用奖励政策。以上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按以上条件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岁)、男45周岁(含45岁)以上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按以上同样标准执行,同时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二十七)完善临时性工作补贴制度。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有偿委托劳务派遣机构管理,为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及补充工伤保险。工资按每人每月1650元的标准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支付,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从事临时性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资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十八)加强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会保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个人自愿到个人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就业援助。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以上社会保险补贴。
八、完善促进创业体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九)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市、区政府应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宣传创业理念,完善创业政策,营造创业氛围,创新工作体制,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大幅增加,着力将深圳打造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三十)改善创业环境。综合运用产业政策、税费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劳动保障政策等促进创业。以公共培训为主导,将创业培训前置到校园,延伸到社区、企业及网络,做到院校培训、公共培训、社会培训和网上培训相结合。大力发展创业示范基地、孵化基地、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和见习基地,加快培育创业载体。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搞好服务,注重效果”的原则,推动社会化服务模式,加强综合服务。
(三十一)创新促进创业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的政府责任体系和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责任制,加强绩效考核,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自身优势,条块结合,形成综合合力,共同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九、完善灵活就业鼓励体系,促进多渠道就业
(三十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就业的弹性工作方式提供社会劳动,并通过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应到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的认定和登记。逐步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三十三)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人和劳动者灵活就业的需要,积极开发灵活就业岗位,及时发布灵活用工信息,提供灵活多样、方便快捷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加强失业人员就业观念教育,重点加强原住民及农转居未就业人员就业观念教育,建立激励机制,积极鼓励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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