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按照4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贴,同时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完善就业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构建就业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十五)全面推进就业登记制度。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就业登记管理体系,规范登记程序和流程,全面使用居住证、就业登记“二口合一”申报信息系统,实现就业登记信息系统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建立就业管理与人口管理的联动机制。逐步将所有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纳入就业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实现对就业人口动态有效的管理。
(三十六)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建立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注销相结合、失业登记与就业登记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和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实现对失业人员的准确、动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
(三十七)建立健全就业统计分析制度。结合深圳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合理的统计表式,规范指标统计口径,改善统计手段,建立符合深圳实际的就业统计制度,并力求做好与国家和广东省就业统计制度的衔接。建立就业统计工作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合作调研的信息互通,逐步实现就业统计数据的部门共享。
(三十八)加强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就业登记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集职业介绍信息系统、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岗位信息系统、就业援助信息系统、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及远程见工信息系统为一体的,功能覆盖市、区、街道和社区的就业管理服务网络体系,全面提升全市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满足对所有就业人员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精细化的需要。
十一、完善社会责任体系,改善就业条件和就业环境
(三十九)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市、区政府应当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平就业的规定,纠正人力资源市场上的各种歧视现象,禁止在媒体上刊登或播出有歧视性的招聘广告,通过宣传教育等各种途径,营造良好的公平就业氛围,支持和鼓励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公平就业权利,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十)营造促进就业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企业价值观、责任观,将企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相统一,切实承担起稳定就业岗位、控制岗位流失、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的社会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四十一)强化促进就业工作的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服务的反馈制度,设置群众意见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馈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于骗取促进就业政策性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十二)建立促进就业政策评估机制。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对促进就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四十三)本意见中失业人员指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本意见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及奖励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原有扶持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执行。残疾人的公共就业服务与援助政策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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