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就业管理及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府〔2015〕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现就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坚持市场导向,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统筹兼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经济发展新活力,全面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不断稳定和扩大就业,争当推进“四个全面”的排头兵,为深圳经济特区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和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创造竞争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新创业,实现更高质量就业。2015年至2019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本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人数逐年增长,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
(三)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深化初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先照(工商营业执照)后证(行政许可证)和“一照(工商营业执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一步减少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和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针对企业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初创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工作部署,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范围,推行民政验资信息共享服务,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民政局牵头)
(四)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认真落实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政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委等单位配合)
(五)完善创业融资服务。继续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小微型企业及个人融资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鼓励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支持大众创新创业。(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委、市科技创新委、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三、加大创业教育培训力度
(六)推进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探索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和校外创业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委配合)
(七)加强创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开展多样化的创业培训。以需求为导向,科学设置创业培训课程,完善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加强培训后的跟踪指导和服务,提升培训效果和创业者的创业能力。推动创业培训进校园、进社区、进厂区活动,不断拓宽创业培训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吸纳社会优质资源参与创业培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配合)
四、加大创业扶持补贴力度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包括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毕业年度(以下统称自主创业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创业扶持补贴:
(八)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核、颁发合格证书的,可凭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应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向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应补贴。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补贴为每人最高1000元;参加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补贴为每人最高2500元。此外,可按每人5000元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100名有发展潜力、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优秀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提升创业能力。自主创业人员再次参加同类创业培训项目或交流学习的,不予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委配合)
(九)初创企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及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给予企业5000元初创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每名合伙人计发5000元、合计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初创补贴。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一次初创企业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委、市残联配合)
(十)创业场租补贴。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000元/月、第三年7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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