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就业专项资金。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规范和监督市、区(新区)、街道相关业务办理。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信息系统比对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创业政策绩效评估机制,对补贴资金支出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市、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资助的机构和个人,应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和资助、终止机构参与创业服务的资质和个人申领各类财政补贴的资格,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残联配合)
七、附则
(二十二)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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