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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十年未定论:证据篡改引发司法困境

时间: 2024-08-07 14:21 作者:44a6451cc715eb 来源:未知 点击:

2024年3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4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第六场访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庭长围绕“‘如我在诉’办好民生案件”与网友在线交流。         

陈庭长介绍,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747.7万件,其中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食品安全、新业态用工等民生案件539.1万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民生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人民法院要维护人民权益,切实保障民生,用心办好百姓身边案。然而在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确发生了这样的一件事情。当事人张治富向本网反映,他从2014年开始至今,打了十多年的官司,从陕西省横山区法院到陕西省高院,来来回回十几次,光各级法院判决书也出了十几份,可问题就是得不到解决。直到现在这个案件什么时候是个头还是个未知数。

据当事人介绍,2003年5月,时任横山县柴兴梁水泥预制厂厂长张治富在位于横山县南大街三道湾环城路东10亩土地。在取得由横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03)第03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交了土地出让金,办理了相关的建设用地手续后。

( 图为横山县政府建设用地批文 )

于2007年7月开工在该土地上建设名为《百隆商贸大厦》房地产楼盘,并于2008年8月7日通过有关部门的主体结构完成验收。但是由于柴兴水泥预制厂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为了对外销售需要,柴兴梁水泥预制厂与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一,甲方自愿将横山县人民政府(横政土批【2006】第29号)批准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乙方,用于给甲方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毕后,产权按规定程序办理。二,转让四至为;横政土批【2006】第29号批复第二条所划定的界限。三,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到横山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四,本协议从双方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看似一份正常的协议书,却引发了一起长达十年的民事诉讼案。                                               

该楼盘建成后,甲方(张治富)就以乙方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对外销售,房款也由甲方张治富所收。   

 ( 此图甲方卖房证明 )

由于甲方也需要部分房屋自用办公,就未将该大厦的负一层和地上一,二,三层对外销售,自留备用。之后甲方(张治富)曾多次要求乙方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未销售的房屋产权过户到甲方名下。但是乙方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辞,拒不履行约定。经过甲方调查后发现在2011年4月份该大厦的负一层和地上一,二,三层已全部登记在陈海发个人名下,甲方柴兴梁水泥预制厂在与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沟通无果后,原告(甲方)一纸诉状将被告(乙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大楼由原告横山县柴兴梁水泥预制厂自行建设,在2008年7月也通过了相关部门的主体结构验收,但是在2008年8月25日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

将该涉案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横山县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竟然篡改关键性的证词,把“用于给甲方进行房地产开发”改为“用于进行房地产开发”)。后又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处置涉案房屋,驳回了原告柴兴梁水泥预制厂的诉讼请求。 原告柴兴梁水泥预制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也同样驳回原告柴兴梁水泥预制厂的诉讼请求。 就这样来来回回的上诉,审判,法院以各种理由驳回。各级法院判决,裁定书出了好多份,问题就是得不到解决。2019年原告就此事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审理后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原判。原告不服,于2020年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作出民事抗诉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横山区人民法院之前的民事裁定,指令横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本案。 2022年横山区人民法院再审后才认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但其它的诉讼请求还是被驳回。原告再次上诉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两次审理后再次撤销裁定,发回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虽然现在横山区人民法院裁定还没有结果,但真的希望这是一份公正的,合法的最后一次裁定。给筋疲力尽的上诉人一个合法的裁定,还社会一个公道。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事经济纠纷也逐渐上升。因为部分司法不公正的原因,使有些案件出现了偏差,导致上诉人在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后走上极端路。使民事案件演变成刑事案件。司法无情,但有法度。公正是法治的基石。是为人民办事的准绳。不以人为情,只以法律论断。法者,公义之体现。司法公正更是人民幸福的保障。无论富贵贫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审判不能决定命运,但可以维护正义。司法公正是国家权力最后的保障。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勿因权势凌驾公正。公正不分贵贱,无公正必无权威。小编希望法律都能公正,人人都能达到公平的结果,不要让上诉人身陷泥潭,失去对法院的信任,早日恢复正常生活。不要让此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此案件,我们会持续关注,随时报道。

  来源:https://www.ncjc.org.cn/qzlx/2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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